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件; 4、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 5、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出庭準備; 5、參加法庭調查; 6、參加法庭辯論; 7、休庭后工作。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了解研究一審判決情況; 2、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3、閱卷、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4、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5、發現收集新的證據; 6、出庭準備; 7、參加法庭調查; 8、參加法庭辯論; 9、二審案件不開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代理意見。
五、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1、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1、擔任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八、在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