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都屬于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因此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不僅有相同點,也是有區別的。那么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有什么區別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有哪些類型
常見的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常見的實踐合同:倉儲合同、保管、質權的設立、民間借貸等
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成立的要件、成立和生效時間責任這幾個方面不同。以上就是關于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別的詳細內容。